為依法打擊和有效防范文物犯罪,最高人民法院與國家文物局于10月10日發布了依法懲治文物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郭某軍故意損毀文物案”尤為引人關注。

秦直道是秦代修建的一條重要交通干道,被譽為我國歷史上第一條“高速公路”。2006年5月,該遺址被國務院列為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12年5月,當地文物行政部門發現某煤礦在秦直道遺址保護范圍內施工,隨即下達《違法建設停工通知書》并送達礦長郭某軍,要求停止施工等待處理。同年8月,該煤礦因生產需要向市煤炭局提交了優化設計說明書。10月,市煤炭局批復同意初步設計,并明確規定涉及地面文物保護事項須經文物行政部門許可后方可動工,同時在附件中明確了煤礦礦界及秦直道遺址的具體坐標。然而,郭某軍收到上述通知及文件后,未進行文保審批,也未采取避讓措施,繼續組織煤礦施工。經鑒定,2014年度該煤礦的開采范圍與秦直道遺址本體重合,導致該段秦直道遺址本體滅失。
2024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達拉特旗人民檢察院就該煤礦損壞秦直道遺址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法院判決煤礦賠償被損毀秦直道遺址的模擬修繕費用394萬余元,煤礦已繳納相關費用。
內蒙古自治區達拉特旗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郭某軍作為煤礦礦長,明知礦區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秦直道遺址,在有關單位下達《違法建設停工通知書》后,繼續施工且未采取任何避讓措施,導致秦直道遺址本體嚴重損毀,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故意損毀文物罪。據此,法院于2025年9月10日依法作出判決,判處郭某軍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宣判后,郭某軍提出上訴。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