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一名女子為了給孩子落戶與一名男子假結婚,并承諾支付10萬元。2023年,周某(男)與董某(女)登記結婚,此前雙方約定:董某支付10萬元,周某需在結婚登記滿3年后為董某的孩子辦理戶口遷入手續。2022年至2023年間,董某通過其妹妹向周某轉賬5萬元,并備注“借款”。
2025年,周某拒絕履行戶口遷入的承諾并提出離婚。董某不同意離婚,聲稱其妹妹已向周某轉賬5萬元。由于雙方協商未果,周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理由是雙方婚姻關系僅存于法律形式,缺乏實質夫妻感情基礎。
董某辯稱,周某原承諾幫她解決孩子的戶口問題,但未落實,因此她不同意離婚,并要求周某償還欠款5萬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周某和董某登記結婚是為了利用落戶政策為董某之子辦理戶籍。雙方婚前無感情基礎,婚后未共同生活、未建立夫妻扶助關系、未形成家庭維系狀態,且以金錢作為交換條件達成婚姻關系,本質上將婚姻關系商品化、工具化。這種行為嚴重背離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倫理本質,擾亂了戶籍管理秩序,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鑒于此,法院作出否定性評價。周某現不愿再配合董某辦理落戶并起訴離婚,雖然董某不同意離婚,但雙方締結婚姻的初衷完全背離了婚姻家庭立法宗旨及公序良俗,故法院準許周某的離婚請求。
關于董某主張周某返還借款的問題,法院認為相關糾紛不屬于本案離婚糾紛處理范圍,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最終,法院判決周某與董某離婚,該判決已生效。




